(江西赣商联合总会第三届会员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1月29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江西赣商联合总会,是由赣商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以江西商人乡情、友情为纽带,广泛联络海内外赣商开展文化与经济交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传承江右商帮传统,发挥企业与政府间沟通桥梁和纽带作用,弘扬赣商文化,凝聚赣商力量,促进赣商交流,增进赣商友情,维护赣商权益,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
第三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商务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8号长青国贸大厦25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传承并发扬赣商历史文化传统和赣商精神,与现代商业理念充分融合,组织国际国内文化、经济技术交流,开展各种形式的赣商经贸洽谈、展览及赣商产品推介活动;
(二)推动赣商群体与政府及其他合法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为会员企业及企业家提供事关企业发展及企业家队伍建设所需要的力所能及的服务;
(三)提出促进江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通过联合总会与政界、商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促进和加强企业与各地政府之间、会员企业之间在商贸和投资方面的合作关系;
(四)积极组织、协调各地江西商会和广大赣商回乡创业,吸引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来江西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本会在经济、技术交流和省际间区域经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行业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为江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依法治会,加强会员的法制教育,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开竞争;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法律手段和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各地江西商会和赣商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组织各地江西商会和广大赣商积极参与社会慈善活动。
(九)承担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由国内外自愿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全国各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江西省内设区市,境外各国、各地区的江西商会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本会与团体会员是直接的组织、协调、服务的关系。
(2)本会不接受省外地(市)的江西商会组织直接加入本会,但他们可加入所在省(市)级江西商会即本会的团体会员。
(3)各团体会员,负责按本会分配的理事会成员名额指标,将所在商会以及所辖地(市)江西商会的负责人和会员代表,书面推荐到本会,作为理事会候选人,参加本会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4)团体会员负责按自己推荐、并已当选总会理事会各职位人数和应缴会费标准,合拼计算会费,统一以团体会费的形式上交至本会。
(二)个人会员
(1)凡热爱祖国、热爱江西、遵纪守法、合法经营、认同赣商文化、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交纳会费,且个人企业(本人为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达到1千万元以上人民币(包含本数)的海内外赣商,均有资格申请加入本会。
(2)江西省内及没有设江西商会的地方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海外赣商企业的企业主及企业家个人,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所在企业单位向本会推荐,并提交书面申请,履行入会手续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理事会选举,成为各职位成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统一填报和会员个人填写两种办法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及理事以上组织成员牌匾或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支持本会工作,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基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次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
(二)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秘书处书面通知其本人。
因商会发展和人事变更,对本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需要新增或退会的,由总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秘书处执行、办理,下次理事会认可;
本会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变更,需经本会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建议;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也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执行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党建领导机关推荐1人。监事会的正、副主席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但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属关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交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特邀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在本会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一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条未经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会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9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